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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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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张彦堃)在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中,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另一方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这笔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偿还债务后想行使追偿权,能否全额追偿?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易某与温某于2002年结婚,2017年离婚。2011年6月学生母亲,易某作为借款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温某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易某借款300万元,用途为经营;温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易某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温某在担保人处签字。2013年6月,某银行向易某发放300万元贷款。后易某未按约定还款,该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学生母亲,温某支付某银行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800万余元,案涉贷款全部结清。易某主张,温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足以证明温某对借款是知情的,且300万元款项用于偿还婚内房产贷款,故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分担;温某则认为自己明确在担保人处签字,仅作为案涉债务的担保人,债务系易某个人债务,温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易某全额追偿。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温某作为担保人偿还了易某与某银行所签借款合同项下800万余元的债务后,能否全额向易某行使追偿权。因该笔借款发生于易某与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易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温某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处签字,温某对案涉借款知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300万元借款系用于偿还二人婚内所购房产的贷款,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亦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易某、温某对此均应知情。上述事实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易某与温某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温某与易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时没有约定由谁清偿涉案共同债务,诉讼中双方不能协商确定承担债务份额,因此法院视为双方份额相同学生母亲,确定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温某偿还了全部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有权向易某追偿。故法院判决,对温某主张的代偿金额,易某应向温某偿还其应承担的50%部分。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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