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时间:2024-06-10 16:50:28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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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实用[15篇]

  当我们积累了新的体会时,就十分有必须要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和学习。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实用[15篇]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1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管理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发电车是普速旅客空调客车的心脏,作为铁路一名发电车乘务员,我能做的就是熟练掌握工作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以及在值乘过程遇到突发事件的预判和处理,按时加油并做好记录,与库列检共同确认列车绝缘数值,严格把握好出库质量,坚持安全生产无小事原则,在打好“两坚守,两实现”的攻坚战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南宁乘务车间田力莹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2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电厂班组近段时间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谈一点学习上的一些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为电力行业里面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这个行业指明了一条道路,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接下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增强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识。

  2、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全面提高自身学法、懂法、用法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篇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对安全生产工作得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是大局形势,每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的每一次改革都是提升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从“三不放过”到“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的处理力度,进一步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一个境界。安全生产是对企业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每一个不安全事故都是血的教训,每一个不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家庭的血泪史。

  作为一名企业的员工,更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先伤害到自己。安全无小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让事故远离我们,将事故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只有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才能蒸蒸日上,自己的“小日子”才能过得红红火火。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3

  作为企业员工,我们必须要确保在工作中遵守安全生产法,这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我们自身的责任。以下是我个人在学习安全生产法后,如何确保在工作中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责任心。安全意识是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基础。只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安全生产,才能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我们要时刻保持警觉,注意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提升,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其次,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和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遵守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等。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再次,我们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了解。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我们必须加强对其学习和了解,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上级领导和同事的沟通和协作。在工作中,我们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同事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互相提醒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总之,确保在工作中遵守安全生产法是每个企业员工的责任。我们要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责任心,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了解,加强与上级领导和同事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4

  我有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培训课程,并在课程中学习到了许多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安全生产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更加明白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就此次培训学习的内容和自身感受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在工作中遵守安全生产法是非常重要的。安全生产法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无论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员工,都必须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这不仅能够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也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形象。

  其次,我认为在工作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对于安全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只有具备了正确的安全意识,才能够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警觉,避免因粗心大意而导致的事故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让员工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我认为在工作中加强安全管理也是非常关键的。安全管理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才能够保证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通过这次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培训课程,我对安全生产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更加明白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在学习过程中,我还注意到了一些细节方面的问题。例如,在课程中老师讲解了许多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和操作技巧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只有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够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通过这次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培训课程,我受益匪浅。虽然在培训中也出现了一些遗憾,例如未能参加现场事故案例的讲解而感到有些遗憾等等。但总体来说,这次培训对我来说是非常有价值和有意义的。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5

  作为一名特高压一线生产人员,前段时间的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让我更深的了解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人人是主角,没有旁观者。当前,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同时也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四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明确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

  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对公司和个人都是百益无一坏的,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安全制度,作为员工的有了更清醒的工作目标,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6

  虽然企业在落实责任方面主流是好的,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面上的工作有很大改观,但仍有部分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体作用,想方设法减少安全投入,压低生产成本,致使作业场所条件恶劣,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下;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力、不硬,培训教育跟不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拓展覆盖到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要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企业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制。

  (三)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注重与其它系统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搭好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转。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直观查找、移动值班、按需要自动统计有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可将安监人员从繁琐的事故报告、统计中解放出来。

  (五)强化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推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县(区)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培训“六落实”, 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向基层和企业延伸,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积极。督促、指导大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培育和扶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量。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7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xx年12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这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喜事。为推进安全生产依法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位置到进一步落实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多亮点和新意。作为一个汽车运输企业,结合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工作实际,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演练。

  1、公司根据地方政府安监、消防部门的要求,编制完善了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备案处理,以应对突发事件时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适应快速响应、减少损失。

  2、公司安生部组织并制定了应急预案和年度不少于2次的员工消防灭火、紧急疏散演习演练。开展仓库火灾、车辆自燃、人员触电受伤、场内叉车事故、货架坍塌等意外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有条件地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3、在应急救援时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地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组织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负面影响。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新安全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1、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应急预案制度的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所在政府预案的衔接,让预案更加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间应急处置分工配合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演练的重点是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灾害初期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面向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消防知识,提高员工应急救援意识和能力,建设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量。

  4、强化应急义务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加强重大节日期间值班、自查力度,保证责任区内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被挤占,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在位且完好有效,消防各库区安全标示清晰。

  新《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8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一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

  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一一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一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著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12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一一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一一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

  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新版《安全生产法》显著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勺罚款。

  (二)显著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一一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一一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12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

  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9

  漠视安全就是违规!就是违法!在1000千伏特高压锡盟站专项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培训会后,我写下了这句话。本次培训详细讲解了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进程和主要内容,深刻阐述了新法的八大亮点、新增条款和对企业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结合真实发生的案例进行深刻剖析,对《安全生产法》新旧内容进行对比讲解,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安全事故在身边,身边处处要安全。每一次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每一次惨痛的事故,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在对真实发生的案例进行讲解时,每次提到人员的伤亡情况我都心头一震。换位思考,如果真的发生事故,自己的家人、朋友会多么伤心。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微杜渐是关键。作为新入职的员工,要树立起违章就是隐患,违章就是事故的安全观念,要深刻懂得: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要从实际出发,要以身作则,深入实际,扎扎实实做好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10

  新法施行,亮点颇多。新安法亮点颇多,如将“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升至“至上,生命至上”的新高度,在“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了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全面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推动行政处罚由“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行政执法由“软”变“硬”,并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良法已备,善治何行。为保障这些新规定、新要求落地,新安法将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有关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并从法律层面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来确保改举措落地见效。

  唯有安全,方能行远。安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做好安全生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要求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11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20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著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12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新版《安全生产法》显著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著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20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12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12

  安全是一个人生存的首要条件,安全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20xx年,为了适应新发展的要求,修改了《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是铁路企业工作中的头等大事,也是我们下大力气,花真功夫,常抓不懈的首要工作。安全,对于铁路职工来说是尤为重要的,关乎着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快乐,关乎着交通运输秩序稳定的`大局。正是“安全”保持着铁路行业高速、迅猛的发展态势,也正是“安全”让我们铁路不断的走向更快、更强。作为担当旅客列车车辆检修、运用部门,安全生产必须从遵章守纪做起、从精检细修做起,必须创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必须长抓不懈。安全生产管理,实质是对人的管理,我作为乘务车间一名“两纪”方块的管理人员,要求乘务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准则,自觉形成“旅客列车无小事”的安全价值观,并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两违”现象的发生,为“旅客列车”打造一道坚固的安全防护堤。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13

  为加强安全生产建设,促进公司安全第一、预防第一、安全的安全生产理念,公司专门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法》的培训和学习。让我谈谈我在学习中的经验。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是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坚持生产安全管理中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的指导方针。《安全生产法》反映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意识和预防第一的理念。只有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安全管理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名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恰好呼应了我公司的安全政策,让员工在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同时,对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

  通过《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培训,牢固树立了公司安全第一、预防第一、安全的安全生产理念,使安全生产更加重要,使员工更加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事故预防意识。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14

  第一段:

  电厂锅炉是发电的关键设备,保证锅炉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在电厂锅炉的运行过程中,我们深知锅炉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保证锅炉的安全生产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多年来,我们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下面我将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检修设备、加强职工培训、做好日常检查、加强通风排烟五个方面谈谈我对电厂锅炉安全生产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是保证电厂锅炉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我们知道,灌水、放水、开启通风装置等操作,都要按照相应的规程进行。在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才能确保锅炉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因此,我们每位工作人员在锅炉操作过程中都积极主动,严格要求自己,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规范。定期组织操作规程培训,督促每位员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提高操作技巧,为锅炉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段:

  定期检修设备是保障电厂锅炉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我们深知,只有设备正常运行,才能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降低锅炉的事故风险。因此,我们每年都会组织定期检修锅炉设备。检修过程中,我们会仔细检查锅炉的各个部件,清理积灰、防止铁锈腐蚀等。同时,我们也会对锅炉进行维护和改进,提高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设备定期检修不仅有效地延长了锅炉的使用寿命,还提供了锅炉的运行保障,确保了电厂的安全生产。

  第四段:

  加强职工培训是保证电厂锅炉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我们每年定期组织培训,对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我们不仅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提升了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让职工能够在实践中熟练掌握各项操作技术要领。我们还定期组织演练,让职工在模拟的实际操作中增加经验,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使职工的安全素质不断提高,为电厂锅炉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可靠保障。

  第五段:

  做好日常检查是保证电厂锅炉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我们深知,只有日常细致的检查工作,才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因此,我们每天都会进行细致入微的检查工作。包括检查锅炉的各个部件是否正常运行、设备是否存在损坏和磨损、温度和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等。对于发现的问题,我们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通过日常检查,我们有效的保障了电厂锅炉的安全生产。

  总结:

  电厂锅炉安全生产是电厂发电的基础和保障,我们始终高度重视锅炉安全生产工作。通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检修设备、加强职工培训、做好日常检查以及加强通风排烟等措施,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心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锅炉安全生产,不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电厂锅炉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15

  为了提高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供料净化车间运行一班利用学习天对“新安法”进行了认真学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安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新法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对新安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两个方面。

  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在对安全生产方面我认识到:我们应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当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消除侥幸心理,了解掌握必备的应急安全防护措施。更加清楚了自我的目标:为了工作的安全,为了家人和身边同事的幸福,我会从小事做起,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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