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意向书

时间:2022-12-08 10:00:26 意向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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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意向书4篇

  在现在社会,用到意向书的地方越来越多,意向书的签订为进一步签订正式协议奠定了基础,什么样的意向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买卖意向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买卖意向书4篇

房屋买卖意向书1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国籍:_____

  电话: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国籍:_____

  电话: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

  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

  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买受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意向书2

  甲方(出卖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鉴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第五条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除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八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九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意向书3

  甲方: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选定甲方开发的___________水岸二期房屋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已选中并决定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路_____号楼_____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愿意与甲方签订本意向书,并同意按本意向书要求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_____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为准。

  三、该房屋的单价为人民币_____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_____万元整),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乘以本意向书约定的单价

  计算为准,多退少补。

  四、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房屋确认金人民币×万元。

  五、乙方应于甲方__________水岸二期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意向书、已交纳确认金的收款凭证及乙方之身份证、印章至甲方售楼处(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按《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购房款。乙方依据本意向书支付的确认金转作等额购房款。甲方项目开盘销售日以在当地报纸即《文汇报》发布的开盘广告确定的开盘销售日为准,敬请乙方自行注意。

  六、若乙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时,代理人需出示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如乙方按本意向书约定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且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全部付清购房款的,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单价基础上给予乙方每平方米_____元优惠,即优惠后的单价为人民币_____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如乙方逾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或逾期付款的,则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确认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赔偿金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则乙方不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

  八、如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的确认金不予退还。

  九、本意向书签订后,如乙方提出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已交纳的确认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已知__________水岸二期的相关开发建设手续,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正在办理之中。如因该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不再建设,本意向书失效;或因规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户型、朝向变化而乙方提出不再购买该房屋的,本意向书失效。以上情况

  甲方应当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确认金,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十一、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房屋,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出售条件具备或本意向书失效。

  十二、本意向书仅限于乙方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与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承诺甲方已告知乙方所选定的房屋为商品房,所缴纳契税按办理该房屋产权时政府规定的契税标准执行。

  十三、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且长期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四、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确认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

  十五、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意向书4

  商品房买卖特别是二手房转让过程中,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转让方和买受方往往会就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订立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而在标的房屋有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下,又往往只由其中一个权利人出面签署这份《房屋买卖意向书》。那么,这样的《房屋买卖意向书》的效力如何?下面,就以本人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件说起。

  在该案中,我方当事人是一套二手房的买受方,而该房屋的权利人共有两人。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我方当事人、中介公司和其中一名权利人三方共同签署了《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了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买卖房屋的必备条款,并约定了半个月后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为确保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如期签署,我方当事人根据意向书的约定,当场向签署该《房屋买卖意向书》的权利人支付了五万元的定金,对方收取了钱款并开具了收据,明确此笔款项为“定金”,同时在收据上还特别声明:“若除本人外,尚存在该房地产权属证明上记载的或非该房地产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任何第三人对该房地产出售之权利,则视作本人已经取得该任何第三人关于出售该房地产的同意,并代表该任何第三人签署本收款收据。”

  但是,收受了五万元后,对方事后以房屋另一权利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最终没有按照约定和我方当事人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依据《房屋买卖意向书》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收取定金的对方当事人一人,请求裁定其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是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预约合同,其中有定金条款并实际支付了定金,现对方因自身原因不同意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立案两个月后进行了开庭。开庭审理时,对方辩称标的房屋系他和另一权利人所有,在另一权利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他一人擅自与我方当事人签署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应属无效,故只同意退还已经收取的五万元,不同意双倍返还。

  开庭后等待了三个半月,我们收到了仲裁委寄来的裁决书。裁决书认为:本案中《房屋买卖意向书》的性质是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为未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达成的预约合同。如果该意向书成立,双方由此而负有的合同义务是共同促成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但是该意向书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是意向书可以被实际履行。本案中,该意向书约定内容是未来签订标的房屋的正式买卖合同,必然涉及到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处分,获得被申请人和另一权利人两个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是处分该房屋所有权的先决条件。既然意向书的签订是为了促成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而正式买卖合同又必须有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故意向书有房屋共有人一致同意也就成为该意向书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在缺乏另一权利人对被申请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意向书仅对被申请人产生约束力,另一权利人并无与申请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义务,这对将来正式买卖合同的有效订立——亦即意向书的实际履行——是法律上的重大障碍。鉴于另一权利人并未委托被申请人代理签订意向书,因此,仲裁庭认为,未经另一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授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无效。

  基于对该《房屋买卖意向书》的无效认定,裁决书自然没有支持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而只是裁决对方返还已经收取的五万元。

  由于本案实行仲裁,而我国对仲裁裁决尚未规定有实体救济的途径,所以本人在对本案裁决结果持保留态度的情况下,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求教于方家,争取对房屋买卖中这一普遍实行的做法在法理层面开展一次有益的探讨。

  本人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在收取定金却反悔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

  第一,《房屋买卖意向书》不同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两者不能混淆。

  正如裁决书所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的目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已经约定的买卖条款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对标的房屋的转让来说,这属于“预约合同”。签订该《房屋买卖意向书》的我方当事人是房屋的买受人,另一方是标的房屋的两个权利人中的一人,他收取了五万元、开具了收据,同时声明在当时情形下可视作其已取得另一权利人之同意。这份《房屋买卖意向书》既然已由我方买受人和房屋的一个权利人共同签署,自然应当对他们两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裁决书认定“意向书仅对被申请人产生约束力”,推而言之则对另一房屋权利人不产生约束力,是对的.)。买受方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和房屋的权利人签署正式买卖合同,而收取了五万元定金的那一名房屋权利人的义务是确保自己和另一权利人共同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正式买卖合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当说这份《房屋买卖意向书》已经成立并生效,其中的定金条款由于定金已经实际交付而同样生效。

  进一步而言,《房屋买卖意向书》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其生效与否不应当受制于其是否已得到标的房屋所有权利人的签署的影响,也不受制于日后没有在该《房屋买卖意向书》上签名的房屋其他权利人是否同意出售该房屋的意志的影响。本案裁决书认为,该《房屋买卖意向书》应当以“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其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房屋买卖意向书》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本质区别。因为,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对标的房屋所有权的直接处分,应当获得原所有权利人的一致同意,但《房屋买卖意向书》并非能够对房屋所有权作出直接的处分,故不应当以全体权利人是否同意出售为其生效要件。

  第二,本案中不具备认定《房屋买卖意向书》无效的法定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照这一规定,本案中当不具备认定《房屋买卖意向书》无效的法定情形。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裁决书中,对裁决结论据以作出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查,“《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为“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而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具体指哪些法律条款呢,不得而知。也即是说,这份裁决书中,对依据什么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决《房屋买卖意向书》无效,实际上并没有阐述,这又难免让人颇费思量。

  第三,认定该《房屋买卖意向书》无效,与社会实践实际不符,并且有害。

  按照本案裁决书的推理逻辑,日后在二手房转让中应当如下操作,才能保证《房屋买卖意向书》的有效,并在此基础上确保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即: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共同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并共同签收定金,或者至少由其他所有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名权利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意向书》并签收定金。

  但是,如果这种要求确实成为法律规定的话,则无疑将极大地增加有关当事人的磋商和交易成本,与目前二手房交易实践中多数只有房屋权利人中的一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意向书》的通常做法相悖,于法于理都是弊大于利。正如上海协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姓经理所言:“如果这样规定的话,我们使用了多年的《房屋买卖意向书》都是无效的,但这份意向书是在房地局正式备案过的。”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意向书》仅为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用,应当在实际签约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旦签署即告成立并生效,其法律效力不应受标的房屋其他权利人是否在其上签署或其日后是否同意出售房屋的意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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